提醒残疾人生大病可二次报销了

对很多人来说,生病不仅是身体的折磨,更要为医疗费而烦恼。尤其很多重性、慢性疾病,初发时的治疗费用可能仅仅是个开始,更加吃不消的还有年年月月需要开支的后续治疗费用。对于残疾人来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更是雪上加霜。今年,诸暨市出台《诸暨市残疾人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补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积极探索建立包括大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残疾人补充商业保险,形成“社保医疗报销+补充商业保险+其他专项救助”的多层次残疾人普惠加特惠的医疗保障与救助机制。随着承包保险机构的确定,《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一年内,年6月以前做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得了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除了社保报销外,还能得到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而且这部分保费由政府买单,不用自己出。根据《办法》,残疾人补充商业保险的参保对象为,诸暨市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全市共有名残疾人符合参保条件。其保障范围分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两种。其中,残疾人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主要对残疾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我市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残疾人意外伤害补充商业保险,是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中没有体现的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人身故、伤残的补偿。两者每次保险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35种大病自负超元再报销

市残联副理事长孟仲贤介绍,残疾人大病医疗补偿,以参保残疾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治疗累计支出的金额为大病认定标准。当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时,社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元时,确认为残疾人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但是,如果是《浙江省残疾人大病医疗试点方案》内规定的35种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的,社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自负只要超过元,就可纳入残疾人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了。

以起付线为元的35种大病为例,元(含)以下不赔付,超过后,—元(含)部分,赔付比例为40%;—元(含)部分,赔付45%;—0元(含)部分,赔付50%;1—元(含)部分,赔付55%;元以上部分,赔付60%。全年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为5万元。因其它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满元后,赔付比例也是一样的。

参保残疾人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也有“追加”赔付。

孟仲贤介绍,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投保后原残疾部位再次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等级提高的,则扣除原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再进行赔付。

根据此次意外伤害补充商业保险方案的规定,参保残疾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元;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伤残程度对应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元;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30元/天给付,每次最多90日,全年最高日,最高保额元。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时,被保险人(监护人或受益人)可向保险机构报案,要求索赔,也可以通过镇乡(街道)残联报案。保险机构接案后将上门开展相关理赔服务。索赔时,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及相关报销交割单或诊断证明材料等。

35种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浙江省残疾人大病医疗试点方案》规定的35种重大疾病病种,具体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I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浸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性囊性病。

来源:卫计局

供稿:卢红 

审核: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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