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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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57号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13号),决定对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一)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病种确定为38种(见附件1)。(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5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1),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元。(四)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一)将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种调整为38种(见附件2)。(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门诊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2)。(三)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的9种慢性病,继续保持原待遇不变。新政策实施后,原9种慢性病不再受理申报认定,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9种慢性病的,如在新政策病种范围内申报同类慢性病的,原待遇自动取消(见附件3)。(四)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4%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其他事项省本级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收支状况,经省政府批准,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可对上述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待遇水平、支付标准等作出相应调整。本通知自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1.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限额2.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限额3.省本级医疗保险9种慢性病病种类别对应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限额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1

高血压病

20

肾病综合征

2

糖尿病

1

21

白细胞减少症

1

3

冠心病

22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0

4

脑血管病

2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

5

恶性肿瘤

3

24

心肌病(原发性)

6

支气管哮喘

25

慢性肝炎(乙肝)

0

慢性肝炎(丙肝)

3

7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

8

消化性溃疡

27

重症肌无力

9

阻塞性肺气肿

1

28

甲亢性心脏病

10

慢性房颤

29

再生障碍性贫血

3

11

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3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2

慢性肾功能衰竭

0

31

运动神经元病

2

13

震颤麻痹

32

系统性硬皮病

14

慢性肾小球肾炎

33

多发性硬化

0

15

肝硬化

34

慢性骨髓炎

16

结核

35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17

慢性心功能衰竭

36

原发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18

股骨头坏死

37

血友病

19

精神分裂症

38

皮质醇增多症

附件2

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限额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1

高血压病

1

20

肾病综合征

3

2

糖尿病

3

21

白细胞减少症

3

3

冠心病

22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0

4

脑血管病

1

23

系统性红斑狼疮

3

5

恶性肿瘤

1

24

心肌病(原发性)

6

支气管哮喘

25

慢性肝炎(乙肝)

0

慢性肝炎(丙肝)

1

7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

2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

8

消化性溃疡

1

27

重症肌无力

1

9

阻塞性肺气肿

3

28

甲亢性心脏病

10

慢性房颤

1

29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

11

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3

3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2

慢性肾功能衰竭

0

31

运动神经元病

13

震颤麻痹

6

32

系统性硬皮病

3

14

慢性肾小球肾炎

33

多发性硬化

0

15

肝硬化

0

34

慢性骨髓炎

1

16

结核

1

35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1

17

慢性心功能衰竭

36

原发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18

股骨头坏死

37

血友病

19

精神分裂症

6

38

皮质醇增多症

1

附件3

省本级医疗保险9种慢性病病种类别对应表

序号

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申报慢性病病种名称

新政策对应病种名称

1

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

恶性肿瘤

2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

高血压三级高危及以上

高血压

4

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

慢性肝炎

5

心肌梗塞

冠心病

6

尿毒症透析

慢性肾功能衰竭

7

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

脑血管病

8

活动性结核病

结核病

9

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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